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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猫眼演出


我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05在微信猫眼小程序购买了张韶涵福州站演唱会门票二张,因第一次下错选项,平台又无法更改,只能作出退票重拍处理。第二次购买成功后,朋友于当天下午18:35左右告知无法请假前往,本人登陆平台欲更改观看人信息,平台又无法更改。最后只能选择退票,但是平台拒绝退票。告知因之前退过一次而无法再次退票,并甩出消费者无法查阅的霸王条例。因此我只能选择投诉维权!猫眼严重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强制交易。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邮购方式销售物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七天内退货 另外参照新华社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演出单位应设立退票机制 保证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猫眼此不给退票的行为 已经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 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则 故予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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