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程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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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第23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主体对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可转至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者恶意欺诈的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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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同程旅行官方微博


本人在1月3日,通过同程旅行(同程艺龙)平台订购了 巴彦淖尔-郑州航班,票号784**********。根据当时同程旅行的票价以及最后付款的价格,本人实付机票794元,本人通过航旅纵横,发现其实际客票款为760元。现就同程旅行侵犯本人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与举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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