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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1. 购票情况:2024 年 1 月 10 日,我出于出行安排需要,通过同程旅行小程序,以含税加保险费共计 756 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从深圳至上海的机票(订单编号:[具体订单编号O9XDE67HW10WCV308***),交易完成后我按照平台要求完成了相应支付流程,获得该机票预订权益。 2. 退票经过:然而,由于个人行程变更,2 月 4 日,我依据同程旅行平台所公示的退票规则,向平台提交了退票申请。同程旅行平台审核后同意退票,并按照其既定手续费标准扣除了 134 元手续费,最终向我退还机票款 622 元,至此我原以为该次购票、退票交易已正常完结。 3. 发现异常:但令我震惊的是,在 2 月 11 日,我偶然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一张并非由我本人意愿购买、从深圳到上海且航班日期为 2 月 11 日的机票。经向航空公司核实,该机票正是我此前于同程旅行平台退掉的那张机票经改签而来,其票面价格高达 2450 元,改签费用为 1814 元。航空公司目前已协助我将此异常机票办理退票处理,但这一事件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与损失。 二、诉求依据 同程旅行平台作为专业的旅行服务提供商,在未经我明确授权且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盗用我的个人信息对已退票进行改签操作,此行为严重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权、财产权以及合同权益。 2,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第六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三、我的诉求 1. 退还不当得利:具体金额为改签后机票高价与我退票所得款之间的差额,即 2450 - 622 = 1828 元。2. 三倍赔偿:基于平台的欺诈行为,按照上述消法规定,我要求同程旅行平台给予我购买原机票费用(756 元)三倍的赔偿,即 756 × 3 = 2268 元。3,此次事件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与焦虑情绪,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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