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银行回电,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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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民生信用卡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扣取信用卡年费2次共计1200元(2020年10月和2023年10月)。本人对费用不认可,要求民生银行将费用退还本人。银行在收取年费问题违反多条规定,本人多次与客服(南京固定电话回复)沟通,客服都告知是北京总行的处理意见。 事情经过:本人于2019年办理民生信用卡,办卡及激活过程中询问过年费问题,工作人员告知本人办的卡无年费,如后期有年费可以通过刷卡次数减免,扣款前会有人提醒需要再刷多少次卡可以减免年费。从办卡至此次本人查到扣费期间无任何人跟本人联系要扣除年费事项,因为本人一直认为该卡不需要年费。 2025年3月查询到民生信用卡扣取本人1200年费后,本人致电95568询问此事并要求退还,民生银行一直不予退还。后本人多次致电12378并转接至民生银行专席登记反馈要求退还年费,银行一直不退且不认为自己违规违法。 本人理由如下,民生银行信用卡违规收取年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若收费条款未显著提示或显失公平(未告知有年费却收取年费)可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2,合同合法性,若合同中约定“该卡收年费”需确认该条款是否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经消费者同意。若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如强制捆绑收费),违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而无效。二,年费没有短信通知,需客户主动查询,办卡和激活卡片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扣年费无短信通知的情况,对此消费者并不知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若银行未通过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扣费信息(如年费逾期利息等),导致持卡人未能及时知晓账户变动,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2,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列示费用标准、还款规则等关键信息,并确保客户充分知悉。若银行未通过短信通知扣费且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除通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监管要求。3,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人已在你们黑猫反馈,民生银行不处理,现再次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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