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在购买2024年11月2日西湖音乐节预售票时,在购买页面没看到任何关于退票收取50%手续费的说明,遂于昨日(10月23日)购买此票。今天因学校告知11月2日要参加比赛故无法前往观看音乐节,所以申请退票。 退票时发现购买平台并未提供退票入口,只能找人工客服咨询订单,咨询订单时客服才发来退款要收取50%手续费的消息,在距离演出开始还有10天的情况下,竟然收取如此高额且不合理的手续费,更何况我购买的还是“预售票”,试问明明票还在预售,为什么退票还要收取50%手续费。对于猫眼如此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本消费者不接受并要求全额退款,如若知道这样的条款,我是断然不会买票的,但猫眼也并未告知。 根据: 1.《网络购买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且距演出开始还有10天! 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文旅部[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存在不代表合理更不代表合法!我只接受本次票款全额退款!
维权建议补充
@机灵喵2024-10-23
1.《网络购买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文旅部[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存在不代表合理更不代表合法!
@机灵喵2024-10-23
1.《网络购买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文旅部[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存在不代表合理更不代表合法!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黑猫投诉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集体投诉 1
-
机灵喵 参与了集体投诉
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