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7日我在淘宝平台网店“雯雯美妆代购”处购买了迪奥口红10支(下单时网店保证金为3000元),支付价款2980元,该口红在商品页面上描述为“迪奥拉钻闪星耀999正红正品送女友送闺蜜生日礼物情人节礼物”并标有“专柜正品,现货速发”字样,与“迪奥”品牌字样高度相似,在收到口红后发现商品标注为“迪奥拉”品牌且包装简陋,并非所想购买的“迪奥”品牌。为了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淘宝平台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退货时网店保证金为500元),淘宝平台以涉事网店保证金不足,已确认收货,不满足平台退款赔付条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追缴保证金到位后予以退款赔付,若规定期限内追缴不到位将关闭退款通道为由拒绝退款赔付购物款2980元,同时向淘宝平台申请商家信息披露用于维权,得到反馈的商家信息缺乏真实性,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多次与淘宝平台沟通要求退款赔付购物款2980元未果。 由于淘宝平台对涉事网店缺乏监管,纵容网店在商品描述页面利用“迪奥拉钻闪星耀999正红正品”与“迪奥”字样的超高相似度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已构成欺诈,同时对涉事网店保证金的变化做不到及时有效的管控,加之反馈涉事网店信息缺乏真实性,导致无法进行追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淘宝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查、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并协助消费者解决因商家行为引发的争议。在提供相关申请后,平台未履行有效的审查和处理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或《消费者保障规则》中“平台免责”条款无法免除平台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淘宝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淘宝平台《保证金管理规范》第八条【追缴】中明确规定:淘宝网处理卖家与消费者间的争议或诉讼时,判定属于卖家责任的,可划定保证金用于消费者退款或赔付。若卖家保证金不足以划扣的,则淘宝网可视情形使用自有资金向消费者退款赔付,同时向卖家进行追缴,淘宝平台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退款赔付购物款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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